“冻胚移植”的法律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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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技的发展影响着人们生育方式的选择,“冷冻胚胎”等生殖辅助技术不仅是攻克不孕不育问题的利器,也实现了年轻夫妻们“先立业、后成家”的愿景。然而,“冻胚”在给人类社会繁衍后代带来希望的同时,也引发了前所未有的纠纷和社会问题。
“冷冻胚胎第一案”的审理法院通过富有创造性的判决,给予了冷冻胚胎一定的新法律属性,从而达到了法理结合的客观审判结果。然而,时隔八年,我国卫生部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对冷冻胚胎的定义仍然处于既非人也非物的尴尬境地,有关冷冻胚胎的纠纷在进一步升级,其法律地位如何、适用何种规则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01
离婚后,女方能否独自移植冻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卫计委2016年9月6日下发《关于简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时生育证明查验程序的通知》表明,虽然目前夫妻目前实施人工授精、试管婴儿技术时,不再需要提供生育证明,但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机构仍然需要查验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
此外,《规范》还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试管婴儿技术中,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2019年年底,我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被拒绝案件备受关注。一时间,单身女性到底能不能合法冻卵的讨论声此起彼伏。国家卫健委针对这一话题发布答复函表示:“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所以,如果做试管婴儿期间夫妻离婚,女方难以实现单方移植胚胎。
02
丈夫去世,妻子能否单独移植冻胚?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丈夫车祸去世、妻子想完成胚胎移植生子遭医院拒绝的案件。这对夫妻由于生育困难,便借助医学手段在结婚期间形成了冷冻胚胎8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属于丧偶的单身妇女,非通常意义上的单身妇女,其还担负夫妻双方应负的家庭责任,仍为其已故丈夫孕育后代,其情感人。
夫妻术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原告主张移植冻胚没有损害公序良俗,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原告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该案中的丈夫虽已去世,无法签署手术文件,但其生前与妻子先后多次到医院接受辅助治疗的行为足以表达丈夫对生育子女的意愿。原告及配偶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合同目的尚未达成,虽然原告配偶己经去世,但原告配偶生前已经明确了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胚胎移植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然步骤,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不违背原告配偶生前意愿,其去世后不必然对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构成妨碍。
医院在明知配偶已去世的情况下,仍要求夫妻先行签字确认、后进行胚胎移植术,显然不符合常理且侵害了妻子的生育权。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从上述两种情况来看,既然丧偶的单身妇女可以移植,那离婚的单身妇女是否也应可以移植?
实际上,“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一直饱受争议。一方面,该规定被认为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对妇女生育权的保障,毕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像《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这样区别对待“单身女性”。
另一方面,低生育率、人口老龄化已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上述限制性规定理应根据目前的社会环境进行适当调整,充分保障有生育意愿的各类女性的生育权。
主编 | 陈晖
文字 | 张东妮
设计 | 汤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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